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1號
當事人:惠州泰威印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17584421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趙棟玲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惠環鎮惠環工業園西坑五號小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仲愷高新區惠環鎮惠環工業園西坑五號小區,主要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主要生產設備有:切紙機1臺、制板機1套、印刷機2臺、過膠機1臺、過油機1臺、裱紙機1臺、啤機1臺,主要工藝流程:制版→切紙→印刷→過油→裱紙→啤膜→釘盒→打包。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車間有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經調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105)并于9月7日送達你公司,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9月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租賃合同、環評批復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2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11月3日提交聽證申請,按程序我局定于2023年11月28日召開聽證會,現已召開完畢,聽證會上你公司提出:1、你公司于2022年1月變更法定代表人,隨后因工作人員陸續離職,工作交接不及時導致排污許可證未能及時辦理,你公司立即委托環保管家申請排污許可證;2、你公司認為沒有排污許可證排污跟排污許可證過期了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你公司認為罰款太重了;3、自檢查后,你公司積極面對、積極整改,現場檢查時續證手續已提交,但是當時沒有核發,希望能夠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違法事實清楚,不符合免除處罰的相關規定,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3.2.2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