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3號
當事人:廣東省惠州市中藥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195972941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余松銘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惠環西坑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增加生產設備,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仲愷高新區惠環西坑工業區,主要從事中成藥制藥,主要生產設備有:藥液儲罐8個、提取罐16個、醇沉罐4個、生物質鍋爐1臺、氣體凈化裝置11臺、熱打碼機6臺、旋轉式壓片機8臺、多功能自動封口機5臺、二效節能蒸發器2臺、高位槽2臺、水力噴射泵2臺、可傾式反應鍋2臺、標示機2臺、批號印字機2臺、自動泡罩包裝機2臺、浸藥槽1臺、藥材挑選間1間,主要工藝流程:原材料(中藥材)→提取→醇沉→靜置→過濾→濃縮→收膏→制藥→包裝→出貨。
經核實,你公司實際生產設備與環評驗收審批數量不符,新增設備于2015年6月24日驗收后新增,同年9月底建設完畢并投入使用,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公司建設項目屬于第42項“中成藥生產274”,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008)并于10月7日送達你公司,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0月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出貨單復印件、發票復印件、驗收報告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3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惠州日報公開登報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請求減免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7日在惠州日報公開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未批先建:根據調查筆錄顯示,你公司于2015年開始建設并于2015年9月底建成,已超過兩年的追溯期,不予處罰;
2、未驗先投:處以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