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7號
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正鑫五金塑膠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0L83841894U
經營者:張添和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工業基地1號路東面5號廠房A棟5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1月2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加工廠涉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2023年11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加工廠進行檢查并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Z33243N0901〕顯示你加工廠有機廢氣處理后排放口所測項目中VOCs超標0.3倍。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9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1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Z33243N0901〕、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環評批復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加工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加工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39號),告知你加工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加工廠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加工廠于2024年1月5日提交陳述申辯材料并申請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經審核,符合條件,你加工廠于2024年1月22日在惠州新聞網公開道歉。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加工廠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3.4.1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的規定,我局對你加工廠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壹拾萬元(1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廠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加工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