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8號
當事人:羊城管樁(惠州)有限公司(原惠州市泛華管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58298482XU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章杰春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湖鎮永平上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2月5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2023年1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檢查并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Z33323N10X2〕顯示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所測項目中顆粒物超標0.5倍、氮氧化物超標1.7倍。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038)并于12月15日送達你公司,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1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2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檢測報告〔Z33323N10X2〕、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環評批復復印件、驗收意見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4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惠州日報公開登報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請求減免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3.4.1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