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9號
當事人:惠州市永興輝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WF9N49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匡菊鳳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潼湖鎮永平村工業區唐志雄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1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仲愷高新區潼湖鎮永平村工業區唐志雄廠房,主要從事木制家具生產加工,主要生產設備有:開料機2臺、自動封邊機1臺、壓床機2臺、水簾柜2個、噴槍1把,主要工藝流程:木板→開料→切割→組裝→部分噴漆→包裝出貨。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公司建設項目屬于第十八、家具制造業,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2023年10月1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4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2024年1月2日提交了《免除罰款申請》及相關附件,又于1月10日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提出了:1、自成立以來一直遵紀守法;2、已將違規設備拆除;3、受疫情影響欠款幾百萬元;4、請求免除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違法事實清楚,不符合免除處罰的相關規定,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1.1、1.8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未批先建:根據調查筆錄顯示,你公司于2015年開始建設并于2017年10月建成,已超過兩年的追溯期,不予處罰;
2、未驗先投:處以肆拾貳萬元(42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