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11號
當事人:惠州佳華仕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0810583XM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蔡棪榮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松山工業園6號小區12號廠房一、三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2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2023年10月25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位于惠臺工業區惠風東一路生活垃圾收集站旁有傾倒疑似廢油漆桶的固體廢物,經調查,部分桶內裝有廢棄油漆,油漆呈白色和黑色,傾倒廢物經過磅為0.935噸,來源于你公司的廢油漆渣(危險廢物種類HW12,廢物代碼264-013-12),經詢問你公司生產主管,你公司將含廢油漆桶合計約93桶,交由廢品站經營者收運處理。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012)并于11月16日送達你公司,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0月2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1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環評批復復印件、驗收意見函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4年1月1日你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4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4.15裁量標準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柒拾萬元(7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分局政策法規科領取《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進行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