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13號
當事人:惠州市格林盛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3JHN09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勇平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僑冠北路西面宏村達到北面張志雄廠房1棟1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1月1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檢查,現場調閱2023年8月21日、10月13日、10月23日監控視頻,監控視頻顯示有3臺柴油車在檢測過程中加載時有排放短暫目視黑煙,查閱對應的3份檢測報告所測煙度、林格曼黑度項目均為合格,你公司未落實《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8.2.2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113)并于11月17日送達你公司,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1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1月17日4份調查詢問筆錄、檢查照片、監控視頻、3份檢測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4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惠州新聞網公開道歉。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二十一條、3.4.1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的規定,經重新裁量,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壹萬元(1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 戶 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 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