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18號
天健精密模具注塑(惠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64978116L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德華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潼湖鎮三和村松南路25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8月3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在陳江街道南華東路附近傾倒有固體廢物,經現場初步判定為廢油漆渣(危險廢物種類:HW12,廢物代碼:264-013-12)。
經調查,2023年8月28日上午,你公司員工私自將廢油漆空桶、含廢油漆渣桶、廢珍珠棉等固體廢物交由無處置資質的個體經營戶處置(經核查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總重量為0.43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已由惠州市東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應急處置),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8月3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8月30日至9月7日調查詢問筆錄(9份)、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環評批復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環境應急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3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提交了《關于減免危險廢物處罰的請求》,提出了:1、已完成生態損害賠償工作;2、已加強培訓,希望從輕處罰。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予以從輕30%罰款,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4.15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第二章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陸拾萬元(600000.00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3232953
聯系人:李偉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