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20號
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瑞泰五金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0L16924518U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計發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湖鎮永平上村開發區
2024年3月5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利用稀釋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你單位污水站反沖洗桶上方設置有自來水進水管道,桶內設有液位器;反沖洗桶下方也設有 PVC管道至排放池,桶內自來水通過開關控制可以至排放池(槽),現場有自來水流入排放池(槽)而后排放。我局委托惠州市水質檢測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分別對你單位廢水總排放口廢水進行兩個采樣(PVC管道開關打開狀態和關閉狀態)。檢測結果顯示PVC管道打開、關閉狀態時排放口檢測因子數據有明顯變化。
經詢問你單位廠長及污水站主管證實,你單位于2024年3月3日起開始清洗MBR膜,3月5日你單位污水站主管發現總排放口出水較渾濁,打開三通開關控制將反沖洗桶內自來水排至排放池(槽),以起到稀釋排放廢水的作用。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011),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3月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現場方位圖及生產廢水處理系統流程圖、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1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于4月26日提交《關于行政處罰申辯書》,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完成報告》;2、申請減免罰款,愿意生態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一、適用情形中(二)不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5、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拘留的,不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不符合登報道歉減免處罰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2.8.1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利用稀釋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叁拾萬元(30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