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21號
當事人:惠州市鴻利達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UQW77N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譚永華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僑鎮聯發大道33號廠房
2024年3月15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經調查,你單位主要從事塑料音箱外殼和模具,于2019年1月16日領取項目環評批復,2020年4月13日領取《關于惠州市鴻利達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固體廢物部分)意見的函》。
2024年3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新增生產設備,現有注塑機51 臺,環評審批36臺,新增注塑機15臺,新增設備投資額約33.3萬元。檢查時新增15 臺注塑機已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注塑廢氣經收集后引至樓頂配套的UV 光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經核實,你單位超出環評驗收審批數量的生產設備于2023年7月至12月間陸續購買設備進行建設并立即投入生產。你單位擴建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
我局于 2024年3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118),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3月1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3〕1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 日在惠州日報公開登報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請求減免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公司已于2024年5月29 日在惠州日報公開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1.1、1.8裁量標準,經重新裁量;根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1、未批先建:處以叁仟壹佰陸拾叁點伍元(3163.50)罰款;
2、未驗先投:處以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共計處以貳拾萬叁仟壹佰陸拾叁點伍元(203163.5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