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23號
當事人:惠州市英建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61515669E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宏凎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開發區
2024年4月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單位主要從事加氣混凝土砌的生產,2024年3月20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公司車間有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現場委托華品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該公司鍋爐廢氣進行檢測。2024年3月22日出具檢測報告(HP-E24010490414)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折算濃度為90mg/m3、氮氧化物折算濃度為596mg/m3、一氧化碳折算濃度為212mg/m3。依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BD 44/765-2019)表2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標準限值進行評價,分別超標1.57倍、2.97倍、0.06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我局于 2024年4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按日計罰專用文書)(NO:0000009),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3月2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4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采樣記錄相關材料、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1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于2024年5月8日在惠州日報公開登報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請求減免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單位已于2024年5月8日在惠州日報公開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4.1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拾貳萬伍仟元(125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