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25號
當事人:葉國棟
身份證號碼:422224196********1
住 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學府路2號東江學府*棟*單元*房
2024年3月2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惠州市艾瑞膠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你系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經調查,你單位主要從事 POS機塑膠外殼的生產,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塑膠粒)一注塑一檢驗一出貨。 2024年3月27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你單位現有注塑機13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注塑廢氣未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收集處理,注塑廢氣無組織排放。
經核實,你單位于2019年5月7日領取項目環評批復(惠市環(仲愷)建〔2019〕305號),并自2019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產后至今未建立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且未建成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即投入生產。
我局于 2024年3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119),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3月2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2024年3月27日、28日調查詢問筆錄、項目環評批復、注塑機購銷合同、生產成品出庫單、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14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于2024年4月28日在惠州日報公開登報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諾,請求減免罰款。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已于2024年4月28日在惠州日報公開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1.8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伍萬元(50000.00)罰款。
你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