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31號
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和建發水泥制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0MA54789A9D
經營者:林明鑫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潼湖鎮永平上村大田壩(泛華廠后面)
2024年4月24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水泥制品和砼結構構件制造,主要原輔材料有鋼筋、沙子、水泥、碎石、焊條和脫模劑;主要生產設備:攪拌系統1套、模具 60套、航吊4臺、叉車3臺、筒倉頂呼吸閥1套、霧炮機2臺、灑水車1臺、高壓沖洗設備2臺;主要生產工藝:水泥河沙石子水→混凝土攪拌→倒模→脫模成型→自然養護→成品檢驗→出廠。現場檢查時你單位車間未生產,現場有少量原料和大量產品,水泥罐安裝有筒倉頂呼吸閥,廠區地面有硬化,設有霧炮機和灑水車等降塵設備。
2024年4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詢問了你單位經營者林明鑫,證實你單位于2019年10月租用場地,2019年12月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單位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七、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砼結構構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2024年4月23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4月24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限期改正通知書、租地合同復印件、水費、電費收據及送貨單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證據為證。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4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NO:0000081),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2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于2024年6月21日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愿意主動在主要媒體上登報道歉;2、停產并全力整改,已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正在編寫中,待編寫完進行申報,希望減低處罰額度。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你單位停產并全力整改,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我局執法工作,并于2024年6月24日在南方都市報登報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1.1、1.8裁量標準及《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1、未批先建:你單位于2019年10月租用場地,2019年12月投入生產,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調查,已超過兩年追溯期,不予處罰;
2、未驗先投:處以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開戶行:建設銀行惠州開發區支行
賬號:440718644156241035009908003
收款單位: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
開戶行:工商銀行仲愷高新區支行
賬號:2008022011201022190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