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4〕36號
黃超豪:
身份證號碼:4408211969*******0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潼湖鎮赤崗村委會自建廠房(原赤沖磚廠廠房)
2024年8月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廣東鵬進達建設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經查,你是廣東鵬進達建設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廣東鵬進達建設有限公司位于惠州仲愷高新區潼湖鎮赤崗村委會自建廠房(原赤沖磚廠廠房),主要從事瀝青攪拌加工,持有營業執照,未辦理相關環保審批及驗收手續。主要原輔材料有碎石、石粉、瀝青油、導熱油等;主要生產設備:瀝青攪拌機1套(3000型)、裝載機2臺、地磅1套(100噸)、篩分機1套、霧炮機2個、有機熱載體液相爐1套;主要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篩分→瀝青油→攪拌→出貨。建有布袋除塵處理設施,瀝青儲罐配套有活性炭處理設施,場地及出入口設有霧炮機等降塵設備。
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7月租用場地,同年10月份開始建設,2021年6月投入生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單位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七、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4年8月1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8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土地租賃合同復印件、水費、電費發票和參保個人繳費基數查詢復印件、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2024年8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4〕29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你單位及你于2024年9月19日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1、愿意主動在媒體上登報道歉;2、全力整改,希望減低處罰額度。
經我局集體討論,你單位停產并全力整改,并于2024年9月25日在惠州新聞網登報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1.8(限期內改正 (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裁量標準、《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伍萬元(50000.00)罰款;
你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鄧純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