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永興輝家具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4年3月4日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仲愷)罰〔2024〕9號),但你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對你公司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2號},你公司因搬遷無法現場送達,經郵寄送達無法送達(你公司拒收快件),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附《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2號}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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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
2025年2月20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