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遠珍:
我局已于2024年3月4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仲愷)罰〔2024〕10號),但你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對你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3號},經郵寄送達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附《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3號}電子文檔)。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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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市環(仲愷)罰催〔2025〕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