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3號
惠州市華恒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DXGPF95L
法定代表人:唐濤
住 所:惠州仲愷高新區中韓惠州產業園起步區月明路6號智谷智能制造項目(一期)高標準工業廠房3號廠房第9-11層
2025年4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惠州市華恒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州仲愷高新區中韓惠州產業園起步區月明路6號智谷智能制造項目(一期)高標準工業廠房3號廠房第9-11層,辦有工商營業執照,主要從事光學玻璃制造,已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惠市環(仲愷)建〔2024〕308號),現有員工125人。總投資額約1000萬元,占地面積2912平方米,共三層,總面積8736平方米。你單位主要生產設備有:開料機3臺、精雕機67臺、掃光機16臺、超聲波清洗機3臺、絲印板清洗機1臺、絲印機16臺、烤箱4臺等。主要生產工藝為:原材料(光學玻璃蓋板)-開料-CNC(精雕)-掃光-清洗-浸泡鋼化/物理鋼化-2次清洗-絲印-3次清洗-出貨。生產過程中主要有超聲波清洗、精雕廢水和絲印廢氣產生,廢氣經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處理后高空排放;廢水配套有9樓收集槽、10樓收集池和樓頂收集罐。
2025年4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單位生產車間有生產,現場發現你單位將生產過程所產生的超聲波清洗和絲印板清洗廢水統一收集至10樓壓濾機旁收集桶,桶內廢水自流至壓濾機收集池,再經抽水泵抽至樓頂收集罐,收集罐下設PVC管接駁到11樓的生活污水管道內,再由生活管道排至樓下1#生活污水井,最終經市政管網流向外環境,你單位涉嫌存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4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于2025年4月9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5年4月8日提交了《關于惠州市華恒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廢水排放問題整改及解封申請報告》,并表示目前問題已基本整改到位。
2025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復核,經現場核查,你單位已將接駁管道進行拆除,安裝收集桶,將生產廢水暫存車間并簽訂處理處置服務合同。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3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3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你單位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況;
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3日對你單位設備部經理歐陽熙楓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聽取意見;
3.你單位2025年4月3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4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
4.你單位2025年4月3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3份,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被委托人權限的情況;
5.你單位2025年4月3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6.你單位2025年4月3日提供的《關于惠州市華恒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玻璃面板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惠市環(仲愷)建〔2024〕308號)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的情況;
7.你單位2025年4月3日提供的《智谷智能制造項目(一期)高標準工業廠房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廠房租賃起止時間的情況;
8.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7日對你單位總經理唐必文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聽取意見;
9.你單位2025年4月7日提供的送貨單復印件8份、代繳電費水費電子發票復印件1份和交易回單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情況;
10.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2025年4月7日出具的《監測報告》(仲愷)環境監測(委)字(2025)第217號),證明經有資質檢測機構現場檢測分析你單位生活污水管存在清洗廢水的情況;
1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8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仲愷)責改〔2025〕7號),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你單位改正內容的情況;
12.你單位2025年4月8日提供的《關于惠州市華恒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廢水排放問題整改及解封申請報告》1份,證明你單位進行整改的情況;
1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9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現場復核情況;
1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5份,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你單位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直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于2025年4月28日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你單位表示愿服罰認罰,申請賠償因本身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你單位于2025年5月20日與我局達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已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中§2.8.1裁量標準規定(裁量起點:10%;行為表現形式:偷排20%;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整改情況:限期內改正0%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及《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 附件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 第二章 從輕處罰的裁量標準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4)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對符合上述第(1)(2)(3)(4)(6)項從輕情形的案件,單項可以按罰款金額的10%降低處罰;但一般適用多項從輕情形的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的3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以法定最低的罰款金額為限。對符合上述第(5)項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按罰款金額的30% 降低處罰;該從輕處罰情形可以單獨適用,或可與其他從輕處罰情形合并適用,但降低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罰款金額)。
你單位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的行為符合(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5)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5%)×100萬=45萬,按40%降低處罰,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貳拾柒萬元(27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惠環街道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1905室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鄧純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