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4號
惠州河惠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MA4UUJM747
法定代表人:黃建勲
住 所:惠州市惠城區鵝嶺西路53號路橋大廈6樓
2025年3月26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涉嫌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主要經營投資建設、管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沿線服務設施建設、沿線土地綜合開發、建材銷售、高速公路的維修、養護,辦有工商營業執照。
你單位承建的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工程項目起點位于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與河惠莞高速公路紫金至惠州惠陽段對接,終點位于仲愷高新區潼湖鎮,在潼湖鎮長潭附近接入東莞,線路終點與莞番高速公路橋頭至沙田段對接,線路總長46.97公里,途經惠州市惠陽區、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總項目投資1021763.61萬元。該項目于2016年9月29日取得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惠市環建〔2016〕79號),2018年1月開工建設,2020年12月建設完成,目前處于試運營階段。
經查,你單位承建的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的建設項目工程路線發生位移,與環評批復不符,你單位涉嫌存在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3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的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工程有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服務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隔音屏障、水土保持工程、植被恢復及綠化工程等。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5年3月7日《關于移送建設項目有關線索的函》,證明上級交辦案件情況;
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3月21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視頻資料1份,證明你單位項目基本情況,且建設過程中工程發生位移情況,及該建設項目已建成的客觀事實;
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3月24日對你單位總經理曹濱和工程部經理姚哲鋒分別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證實該建設項目主要由你單位總經理曹濱負責。
4.你單位2025年3月24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
5.你單位2025年3月24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2份,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被委托人權限的情況;
6.你單位2025年3月24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7.你單位2025年3月24日提供的《關于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惠市環建〔2016〕79號)復印件、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修編的《河惠莞高速公路平潭至潼湖段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情況介紹》等,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位移,與原環評批復不符的情況;
8.你單位2025年3月24日提供的《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備案表》,證明該項目于2020年12月完成了建設并通過交工驗收及通車進行試運營;
9.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3月28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仲愷)責改〔2025〕6號),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你單位改正內容的情況;
10.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你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產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2025年3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于2025年6月28日前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直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及登報道歉的權利。
你單位于法定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及登報道歉申請。
你單位承建的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的建設項目于2020年12月建成并投入試運營,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對你單位涉案項目進行立案調查,已超過兩年追溯期,根據《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的行為: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類,但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5%);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1%)×100萬=41萬。
綜上,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未批先建:你單位承建的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的建設項目于2020年12月建成并投入試運營,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對你單位涉案項目進行立案調查,已超過兩年追溯期,不予行政處罰;
2.未驗先投:處以人民幣肆拾壹萬元(41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1905室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謝夢玲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