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7號
惠州市鑫達塑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CTH0N8X9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春景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瀝林鎮泮瀝村光頭嶺村小組161號廠房
2025年4月24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改擴建項目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改性塑料粒的生產,辦有營業執照,于2023年12月1日租用廠房,2023年12月建設完成,2024年1月取得環評批復,2024年2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2024年4月完成自主竣工驗收,2024年5月投入生產,2024年6月使用購買的廢舊原材料,購買廢舊原材料費用為35861元。你單位主要生產設備有造粒線4條、破碎線2條、切刀2臺、叉車3臺,廢氣處理設施1套;主要生產工藝為:外購材料→分揀→破碎→造粒→出貨。在造粒過程中產生廢氣,通過水噴淋+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處理后高空排放。
2025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單位生產車間有生產,現場發現你單位使用原材料為廢舊塑料,與環評報告表要求使用新料不符。你單位改擴建項目涉嫌存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17日晚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3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你單位現場檢查情況及你單位使用廢舊原材料的情況;
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3日對你單位廠長謝遠貴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使用廢舊原料,與環評報告不符,涉嫌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并聽取當事人意見;
3.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
4.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被委托人權限的情況;
5.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6.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關于惠州市鑫達塑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惠市環(仲愷)建〔2024〕22號)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441303MACTH0N8X9001W)復印件1份及《惠州市鑫達塑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內容,與現場檢查時使用原材料不符的情況;
7.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廠房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廠房租賃起止時間的情況;
8.你單位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深圳綠環再生資源寶安分揀中心貨品銷售單據》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購買廢舊原材料的情況;
9.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仲愷)責改〔2025〕9號),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內容的情況;
10.你單位2025年4月28日提供的《4月份進貨明細》、4月29日提供的《電子衡稱量單》復印件8份和《轉賬結果》復印件9份,證明你單位購買廢舊原材料及購買費用的情況;
1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1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7月2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1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你單位現場檢查情況。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的規定,你單位建設項目屬于第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2025年4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于2025年7月21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待環保審批手續、環保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
2025年7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你單位1號車間(破碎車間)有生產,2號和3號造粒車間未生產,車間內及造粒線旁堆放有原材料(廢包裝膜),4號造粒車間有生產(舊料),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車間內堆放大量廢珍珠棉包裝膜。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直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1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及登報道歉的權利。
你單位于7月25日提交登報道歉申請,并于7月30日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執法人員于7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復核,檢查時,你單位2、3、4號造粒車間未生產,廢氣設施未運行。
經我局集體討論,你單位停產并全力整改,并于2025年8月4日在惠州新聞網登報道歉,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規定,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1裁量標準的規定,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裁量起點(20%);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建設情況:投入生產階段(1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35%)×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5861元)×5%=627.57元。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即總投資額百分之一),罰款金額為法定最低限額358.61元。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如下:限期內改正(20%);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6%);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31%)×100萬=31萬。從輕50%罰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20萬元),罰款金額為法定最低限額20萬元。
綜上,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叁佰伍拾捌元陸角壹分(358.61)罰款;
2.對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共計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貳拾萬零叁佰伍拾捌元陸角壹分(200358.61)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鄧純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