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12號
文由云:
身份證號碼:5136241982*******9
住 所: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光耀荷蘭小城
2025年6月1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涉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車輛粵L74869(文由云所有)的吸糞車從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利暉路35號旁邊的鐵皮廢品回收站拉運廢液至惠州市第七污水廠三期附近,將廢液通過下水井排放至下水道,最終流入惠州市第七污水廠三期,你收取鐵皮廢品回收站對接人人民幣1200元的費用。2025年6月9日,我局委托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車牌為粵L74869(文由云所有)的吸糞車罐體內的黃褐色黏稠液體進行采樣。6月11日,車輛粵L74869罐內殘存的液體委托惠州市東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應急處置。6月17日,你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的液態樣品進行危險廢物鑒別。6月19日,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的車輛(粵L74869)罐內的液態樣品進行采樣鑒別。根據2025年8月5日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液態樣品危險特性鑒別報告》顯示,粵L74869(文由云所有)的吸糞車傾倒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你涉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6月9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和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和違法行為屬于個人行為的情況;
2.2025年6月9日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提供的《委托采樣監測申請表》1份、《現場監測派遣審批表》1份、《現場采樣任務單》1份、《廢水采樣原始記錄表》1份,證明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所屬車輛(粵L74869)吸糞車罐體內的黃褐色黏稠液體進行采樣;
3.2025年6月1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分別對車輛(粵L74869)所有權人(文由云)、幫工包長林、車輛(粵L74869)駕駛者羅石井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案件經過的詳細情況及你違法所得1200元的事實;
4.2025年6月10日你、包長林、羅石井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身份信息;
5.2025年6月10日你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授權被委托人包長林權限的情況;
6.2025年6月10日你、包長林、羅石井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3份,證明其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7.2025年6月1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現場照片2份,證明根據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顯示,車輛粵L74869為文由云個人所有;
8.2025年6月1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現場照片3份,證明羅石井系根據文由云的安排駕駛粵L74869吸糞車;
9.2025年6月11日惠州市東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11日仲愷區文由云廢液環境應急報告》1份,證明涉案車輛粵L74869殘存的廢液已妥善處置;
10.2025年6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提供的6月8日凌晨1點左右車輛粵L74869在惠州市第七污三期污水處理廠附近的視頻,證明涉案車輛粵L74869傾倒廢液的行為;
11.2025年6月13日宋定吉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12.2025年6月13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介紹人宋定吉進行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案件經過的詳細情況;
13.2025年6月17日你提供的委托書1份,證明你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的液態樣品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
14.2025年6月1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委托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所屬車輛(粵L74869)罐體內殘留的液體采樣情況無異議;
15.2025年6月19日你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你所屬車輛(粵L74869)罐內的液體進行采樣鑒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采樣過程已由你見證確認;
16.2025年7月23日你提供的《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液態樣品危險特性鑒別項目技術咨詢合同》1份,證明你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的液態樣品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
17.2025年8月5日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液態樣品危險特性鑒別報告》1份,證明傾倒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
18.2025年9月4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案件經過的詳細情況,你對《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液態樣品危險特性鑒別報告》無異議,認可鑒別結果;
19.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4份,證明我分局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你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2025年8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18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
你于2025年9月18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惠市環(仲愷)聽通〔2025〕3號),并于2025年10月10日舉行聽證。聽證會上你主要意見如下:一、認為你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認為其排放行為實質上是侵害了污水處理廠的權益,該侵害應當由污水處理廠通過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而非本案的行政處罰進行處理。二、認為我局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存在法律適用問題。三、產生廢物的單位亦應承擔連帶責任。四、經過我局的教育,你已經明白該行為的危害性,你本人陳述以后不會再參與進行此類活動。五、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你僅收取了1200元的運費與我局擬做出的處罰60萬元形成了巨大的對比和反差,事實上你確實無法負擔。請求我局予以采納上述意見,并撤銷處罰。
經審查,你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暫存液態樣品危險特性鑒別報告等19組證據予以支持,你主張適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屬理解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中§4.23裁量標準規定,結合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裁量,擬對你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并處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未超出法定裁量幅度。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18號)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幅度適當。我局對你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中§4.23裁量標準規定,我局對你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起點:(60%);涉及量:1噸以下(0%);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整改情況:限期內改正(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由于本案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按二十萬元計算。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60%)×所需處置費用20萬元×5倍)=600000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貳佰元(1200元);
2.處以人民幣陸拾萬元(600000元)罰款。
你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鄧純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