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仲愷)罰〔2025〕13號
惠州市浩益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579688448L
法定代表人:熊建元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升管理區
2025年7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惠州市浩益印刷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升管理區,主要從事紙箱印刷行業,廠房占地面積1400平方米,現有員工13人,投資金額150萬元。主要生產設備有切紙機3臺、模切機3臺、粘箱機1臺、打釘機3臺、切角機3臺、包裝機2臺、印刷機3臺、空壓機1臺、風機1臺等。主要生產工藝:紙板→印刷→切角→模切→粘箱→品檢→出貨。主要原材料:紙板、水性油墨、白乳膠等。
2025年7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檢查,檢查時你單位有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轉。經查,你單位員工班小福于2025年6月30日將清洗印刷機廢水傾倒在生產車間后側洗手間(洗手間建有兩個房間,分為左右兩間,傾倒廢水的為左側洗手間),當時傾倒了6桶,每桶約20斤,共計約120斤。2025年7月7日到你單位現場檢查,班小福現場指認于2025年6月30日將清洗印刷機廢水傾倒在生產車間后側洗手間,洗手間傾倒的痕跡已被清理。你單位生產車間后側洗手間污水走向是先流入廠區內化糞池,然后流到廠區外的污水管道,最終流入廠區外的市政管網后流向外環境。
2025年7月7日,我分局委托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的廠房后側洗手間化糞池內廢水、印刷機下方收集池內油墨廢水、廠區門口化糞池廢水外排口進行采樣。根據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仲愷)環境監測(委)字(2025)第348號《監測報告》顯示,廠房后側洗手間化糞池內廢水、印刷機下方收集池內油墨廢水、廠區門口化糞池廢水外排口的廢水污染因子基本一致。你單位存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于2025年7月15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于7月10日提交《整改報告》載明:因你單位員工擅自將廢液傾倒入廁所,致使化糞池等區域受到污染,你單位已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化糞池進行清洗并處置廢液,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7月7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2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經營情況;
3.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的身份信息;
4.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2份,證明你單位授權被委托人權限的情況;
5.班小福2025年7月8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6.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7月8日分別對你單位總經理熊家順、印刷工羅亞和普工班小福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意見;
7.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申報繳款個人明細》1份,證明你單位為印刷工羅亞購買社保及其入職的情況;
8.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廠房續租賃合同》1份,證明你單位租用該場所的情況;
9.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排污許可證》1份,證明你單位辦理環保手續的情況;
10.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物質安全性能表(MSDS)和檢測報告(SGS)各1份,證明你單位使用的水性油墨的情況;
11.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服務合同》1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2份,證明你單位2024年和2025年產生的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置的情況;
12.你單位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1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7月8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仲愷)責改〔2025〕15號),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
1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2025年7月8日提供的現場檢查(勘察)方位圖1份,證明傾倒的廢水的流向;
15.惠州市仲愷生態環境監測站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監測報告((仲愷)環境監測(委)字(2025)第348號),證明廠房后側洗手間化糞池內廢水、印刷機下方收集池內油墨廢水、廠區門口化糞池廢水外排口的廢水污染因子基本一致;
16.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仲愷高新區分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17.你單位2025年7月10日提供的《惠州市浩益印刷有限公司整改報告》1份,證明你單位整改的情況。
你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直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仲愷)罰告〔2025〕1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于2025年8月28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于2025年9月4日向你單位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惠市環(仲愷)聽通〔2025〕2號),并于2025年9月19日舉行聽證。聽證會上你單位主要意見如下:1.你單位認為并未指使班小福向洗手間傾倒廢水,是班小福的個人行為,你單位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認為你單位不應當受到處罰;2.你單位認為,你單位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免罰的情形。即使要處罰,你單位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聽證會后,你單位又提交了《行政處罰申辯書補充意見(一)》:1.你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為;2.即使存在相關違法行為,我局認定的違法主體有誤;3.我局應發揮執法的能動性,支持企業發展,謹慎作出行政處罰。
經審查,你單位的情況不符合免罰情形。現場檢查的情況及現有證據證明你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實客觀存在,你單位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你單位沒有主觀過錯,你單位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方,應對員工進行管理、監督義務,你單位亦在詢問筆錄中確認存在管理不善的問題,你單位不能以“非授意”“不知情”等為由主張免除相關責任。我局對你單位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8.1裁量標準的規定,裁量起點:(10%);行為表現形式:偷排(20%);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整改情況:限期內改正(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天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30%)×100萬=30萬。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人民幣叁拾萬元(300000.00)罰款。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我局領取《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轉賬須知里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也可持銀行卡和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政務服務中心使用POS機刷卡繳費;逾期不繳納,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征收罰款滯納金。
你單位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濱河東路15號展創大廈19樓
聯系電話:0752-3232953
聯系人:鄧純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