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和省發改委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區(中心區,指惠城區和仲愷區,下同)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配氣價格
1、居民配氣價格為:0.92元/立方米。
2、非居民配氣價格基準價格為:0.92元/立方米。
二、銷售價格
1、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一階梯氣價:3.55元/立方米;第二階梯氣價:3.94元/立方米;第三階梯氣價: 4.73元/立方米。
公福機構氣價執行居民用氣第一階、第二階的平均價格,即:3.75元/立方米。
2、非居民(工商業)用氣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
非居民(工商業)基準價為3.55元/立方米,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非居民(工商業)用氣銷售年度均價總水平不得超過3.55元/立方米基準價標準。其中,現存量用戶銷售價格(已簽訂購銷合同)要按本次下調幅度等幅下調。
三、相關配套措施
(一)不再另行實行價格優惠政策。鑒于《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的通知》(惠府〔2015〕71號)已宣布失效,考慮到近年來,我市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已統籌兼顧了低保對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在目前市政府沒有出臺新的低保對象優待政策計劃情況下,本次燃氣價格調整后,對市區使用管道天然氣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定補的重點對象家庭,不再另行實行價格優惠。
(二)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 3 年對燃氣企業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等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動態調整。
(三)建立和完善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實行聯動調整機制。鑒于氣源價格是銷售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受市場價格影響較大,原則上每年對氣源價格進行測算,并以2018年氣源平均購進價格(2.63 元/立方米)為基期,當報告期一周年的加權平均進貨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上下浮動≧5%時,燃氣經營企業可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對報告期的價格進行調整。當報告期一周年的加權平均進貨價與基期的加權平均進貨價下浮≧5%時,若企業不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下調價格的申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進貨價格的下浮情況調整價格。
四、公福機構使用范圍說明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天然氣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19號)規定,更新公福機構使用范圍,詳見附件。原《關于公福機構適用范圍的批復》(惠市發改(價)〔2018〕39號)同步廢止。
五、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從2019年7月15日起執行。
附件:公福機構用氣使用范圍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公福機構用氣使用范圍
公福機構的用氣范圍包含公用性質的單位、學校和社會福利機構等非居民用戶,具體為:
一、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氣。
執行公福機構用氣價格的學校,是指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等。
二、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復教育服務的機構的生活用氣。
三、宗教場所生活用氣: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氣。
四、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氣。
五、機關單位、部隊和監獄監房的非經營服務性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