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電價價目表 (從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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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分/千瓦時(含稅) |
用電分類 | 電度電價 | 可再生能源附加 |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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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電價 | 普通階梯電價 | 第一檔(夏季0-260度,非夏季0-200度)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第二檔(夏季261-600度,非夏季201-400度) | 67.02 |
| 0.196875 | 0.67 | 67.886875 |
第三檔(夏季600度以上,非夏季400度以上) | 92.02 |
| 0.196875 | 0.67 | 92.886875 |
“一戶多人口”階梯電價 | 第一檔(夏季0-360度,非夏季0-300度)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第二檔(夏季361-700度,非夏季301-500度) | 67.02 |
| 0.196875 | 0.67 | 67.886875 |
第三檔(夏季700度以上,非夏季500度以上) | 92.02 |
| 0.196875 | 0.67 | 92.886875 |
峰谷電價(先分時、后階梯) | 高峰 | 105.43 |
| 0.196875 | 0.67 | 106.296875 |
平段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低谷 | 23.57 |
| 0.196875 | 0.67 | 24.436875 |
第二檔增量電價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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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三檔增量電價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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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合表電價 | 65.72 |
| 0.196875 | 0.67 | 66.586875 |
二、稻田排灌、脫粒電度電價 | 38.11 |
| 0.196875 |
| 38.306875 |
三、農業生產電度電價 | 62.71 |
| 0.196875 |
| 62.90687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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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取消我省工商業用戶目錄銷售電價。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
2.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峰平谷時段:高峰時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時段:0:00—次日8:00;平段時段: 8:00—10:00;12:00—14:00;19:00—00:00,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電價政策的峰平谷比價調整為1.7:1:0.38。 |
3.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居民階梯電價“一戶多人口”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82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電價“一戶多人口”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3〕553號)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遷出、注銷人員,下同)累計人數滿5人及以上可申請每戶每月第一、二、三檔分別增加100千瓦時階梯電量基數;累計人數滿7人及以上可選擇執行居民合表電價或每月第一、二、三檔分別增加100千瓦時階梯電量基數。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為另一種方式。上述政策從2021年6月1日起實施,自申報成功的次月起執行。 |
4.根據《關于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135號)、《關于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146號)、《關于公布居民階梯電價和峰谷電價價目表的通知》(粵價〔2012〕182號),自2012年7月1日起的用電量執行居民階梯電價。 |
5.執行居民峰谷電價按照“先分時、后階梯”的原則計算電費: 總電費=基礎電費+階梯加價電費; 基礎電費=峰段用電量×峰段單價+平段用電量×平段單價+谷段用電量×谷段單價; 階梯加價電費=超出第一檔標準且在第二檔標準以內的電量×第二檔加價標準(0.05元/度)+超過第二檔標準的電量×第三檔加價標準(0.3元/度)。 |
廣東省惠州市電網輸配電價表 (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用電分類 | 電量電價(元/千瓦時) | 容(需)量電價 |
需量電價(元/千瓦·月) | 容量電價(元/千伏安·月) |
不滿1 千伏 | 1-10(20)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20) 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 及以上 | 1-10(20) 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 及以上 |
工商業用電 | 單一制 | 0.1976 | 0.1730 | 0.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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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制 |
| 0.0996 | 0.0745 | 0.0468 | 36.1 | 31.0 | 26.1 | 22.6 | 19.4 | 16.3 |
注:
1.表中為廣東電網惠州市輸配電價,含增值稅、閩粵聯網工程容量電費、對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基期交叉補貼,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
2.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96875分/千瓦時;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7分/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附加:1.90分/千瓦時。
3.原包含在輸配電價內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在輸配電價外單列,上網環節綜合線損率為3.31%。
4.原包含在輸配電價內的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在輸配電價外單列。
5.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峰平谷時段:高峰時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時段:0:00—次日8:00;平段時段: 8:00—10:00;12:00—14:00;19:00—00:00,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電價政策的峰平谷比價調整為1.7:1:0.38。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7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6.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取消我省工商業用戶目錄銷售電價。工商業用戶執行上述輸配電價,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