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關于支持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發展的若干措施
HZGS-2024-001
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仲綜辦發〔2024〕1號
各園區、各鎮(街道),區屬及駐區各單位:
《關于支持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發展的若干措施》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反映。
仲愷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2024年1月1日
關于支持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印發〈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50號(下稱《意見》),為切實提高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科學化水平,優化港澳青年來粵創新創業環境,加強惠州與港澳的交流合作,吸引港澳青年到惠州創新創業,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港澳青年企業。港澳青年企業是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業或雇傭港澳青年比例超過30%的企業(以在仲愷高新區繳納社保人數為準)。港澳青年是指年齡介于18-45(含)周歲之間的香港、澳門居民及在港澳高校畢業的內地居民。
第三條 港澳青年企業開展的項目要符合仲愷高新區產業規劃或能促進仲愷高新區產業鏈延伸、供應鏈匹配且無環境和安全問題;港澳青年企業法人和項目負責人需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且未受到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條 港澳青年企業已經享受國家、省、市、區相關政策扶持的,在上述政策未規定不可疊加享受優惠的情形下,可享受本政策扶持措施。
第五條 辦公場地支持。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評審的港澳青年企業,根據項目評審得分情況,給予辦公場地免租金支持,免租場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免租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 創業資金支持。對于入駐基地的注冊登記滿6個月、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且符合條件(詳見第二條)的港澳青年企業所開展的,經評審通過的項目,按1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
第七條 住房租金補貼。經評審入駐港澳青年基地的企業,根據項目評審得分情況,優先考慮入住人才公寓,支持間數為1-3間。如未能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每個企業給予不超過3人(含)的住房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800元/月,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展會補貼。入駐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參加市級以上國內外知名行業或政府組織的專題展覽會,可申請展會補貼(同一參展項目只能申請一次)。經審核通過的,按內地展會標裝補助5000元,特裝補助2萬元;港澳臺地區展會、國外展會標裝補助1萬元,特裝補助3萬元的標準發放展會補貼。每個企業每年申請的展會補貼累計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貸款貼息。入駐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并用于經評審通過的項目,按其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每個企業每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的貸款利息補貼且利息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比賽獎勵。入駐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獲得國家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分別給予20、15、10萬元獎勵;獲得廣東省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分別給予10、8、5萬元獎勵;獲得惠州市級、仲愷高新區級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分別給予5、3、1萬元獎勵。企業同一項目參賽按獲獎最高級別獎勵,不進行重復獎勵(同企業如有多項目獲獎除外)。
第十一條 交通補貼。入駐基地的港澳青年企業,自簽訂入駐協議當月起,以實報實銷的方式給予不超過3人(含)的交通補貼,每個企業每月報銷的交通補貼總額不超過3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推薦企業獎勵。對于成功推薦引進港澳青年創業企業入駐基地的社會團體、企業等機構給予獎勵,每引進1家注冊地在仲愷高新區,且經營滿1年的港澳青年企業,給予推薦機構1萬元獎勵。1年內對同一推薦機構的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綠色通道服務。在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港澳服務專窗,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委派專人為港澳青年免費提供政策咨詢、權益保障、信息對接、創業輔導、人才招聘、企業開辦和日常運營商事代辦等服務。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程序。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依據核實的股東身份及出資或持股比例、繳納社保等情況認定港澳青年企業,并負責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采用審查申報材料、現場質詢和答辯或實地考察(需要的項目)的方式進行。評審組成員由不少于3名專家組成,其中外部專家不少于50%;成員依據項目評審標準打分,并填寫《專家評審意見表》。通過評審會審查的項目在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官網上公示5天,對于公示無異議和社會反映或投訴理由不成立的項目,經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審定同意后,港澳青年企業(團隊需注冊企業)即可與基地管理運營主體簽訂入駐和房屋使用協議,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評審未通過的項目,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在評審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參加項目評審的港澳青年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惠州仲愷港澳青年創業基地項目評審申請表》;
2. 項目商業計劃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股東和研發團隊情況、核心技術或商業模式、收入(盈利)模式、公司經營戰略、市場分析和策略、發展計劃、融資計劃、風險控制等反映項目主要特征的相關內容;
3. 團隊成員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卡或回鄉證)、護照、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4. 團隊成員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明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5. 知識產權證書(如有)復印件(驗原件);
6. 企業簽訂入駐和房屋使用協議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相關補貼的港澳青年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 住房租金補貼:房屋租賃合同和正規租金發票復印件(驗原件);
2. 展會補貼:參展合同及費用發票復印件(驗原件)、參展現場證明材料(如展臺和洽談照片、簽約合同等);
3. 貸款貼息:貸款合同、銀行發放貸款憑證、企業支付利息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4. 比賽獎勵:主辦者蓋章頒發的獲獎文件或獲獎證書;
5. 交通補貼:正規的交通票證(車票、船票等)或發票;
6. 推薦企業獎勵:企業由舉薦方推薦的證明材料(需不少于3名當事人簽字證明)。
第十五條 對獲得創業資金支持的港澳青年企業,應當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核算管理,落實專賬管理制度,建立明細臺賬,單獨核算,確保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否則不予納入項目投資額的核算范圍。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