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將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限定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
按照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婚姻登記作為一項基本公共服務,應當逐步向常住人口覆蓋。“跨省通辦”試點主要解決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群眾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不便的問題。
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將婚姻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樣的規定和設計,既能滿足常住人口的登記需求,又能保證婚姻登記秩序平穩有序。
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當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按照試點工作要求,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現行內地居民結婚、離婚登記規定辦理。
三、在當事人一方經常居住地辦理婚姻登記時為什么要提交一方的有效居住證?
居住證是證明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證明,也是婚姻登記機關確定管轄權的重要憑證,持居住證辦理跨省婚姻登記符合我國居住證制度的立法目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持居住證辦理跨省婚姻登記也符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