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方案。經批準設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前應制定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及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材料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
2.印發通知。向有關方面印發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成立評審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
3.推薦評審。有關方面提出符合條件的評選對象,并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評審工作委員會組織進行評審;
4.征求意見。評選對象涉及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評選對象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
5.公示。評審工作委員會將評選對象面向社會進行公示;
6.決定。社會組織發布評比達標表彰決定,對評選對象頒發獎章、獎牌、證書等;
7.備案。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評選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同時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