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6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動車車行待售的電動自行車車輛外觀與合格證簡圖不一致,當事人自行對涉案電動自行車加裝靠背,加裝靠背后鞍座長度為47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惠州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案
2023年12月18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對涉案氣瓶進行充裝,但未查詢到涉案氣瓶當次充裝后檢查記錄,當事人亦無法提供涉案氣瓶當次充裝后的紙質檢查記錄,該行為屬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后檢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惠州市惠城區某消防器材服務部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消防接口案
2024年1月8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惠城區某消防器材服務部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消防接口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及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惠城區某消防器材服務部銷售的消防接口產品,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抽樣的消防接口其“基本尺寸”“密封性能”“水壓性能”項目不符合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