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石某麗等人侵犯蘋果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移送)
2024年1月15日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在瀝林鎮某村搗毀一個制假窩點,現場查獲印制有蘋果商標的手機屏幕成品、半成品、排線合計3萬余個,該批產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石某麗等人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且涉案貨值較大,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三條所指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目前,石某麗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中,石某麗等3名犯罪嫌疑人于2月8日被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器商行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行政)
2024年3月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器商行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8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電器商行銷售2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爐具,該燃氣爐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爐具》第5.3.1.9款的規定,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惠州市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案(行政)
2024年3月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分別于2023年9月28日、10月14日、10月28日有對涉案電梯進行維保,但未在電梯維保公示表上規范公示,屬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蔬菜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行政)
2024年3月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蔬菜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蔬菜店銷售的“芹菜”經抽樣檢驗,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貿易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行政)
2024年3月1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貿易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貿易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干”經抽樣檢驗,其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案(行政)
2024年3月1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6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手持風扇”經抽樣檢驗,該產品的所檢結構(不包括第22.46條的試驗)項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7-200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