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駱某英經營未取得批準文件的藥品案
根據有關線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駱某英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駱某英經營的“藥品”標簽標示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但該“藥品”未實際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且成分不明,經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亦未發現有該“藥品”的國家藥品標準。當事人駱某英經營該“藥品”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22〕1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12月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區公安分局,2024年1月3日,區公安分局對當事人駱某英妨害藥品管理立案偵查。
案例二:惠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經營未經備案的化妝品案
2024年5月13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經營未經備案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的化妝品,根據該化妝品備案信息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平臺,發現涉案產品與實際備案產品不相符,其行為屬經營未備案的化妝品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醫藥(廣東)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展示其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及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4月15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醫藥(廣東)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展示其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及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某醫藥(廣東)有限公司存在在電子商務平臺網店,對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未按要求展示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冊證或者備案憑證,且發布功能、用途與實際適用范圍和預期用途不符的廣告用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