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其戶口在市外的配偶,可以申請戶口遷移至配偶戶內。
二、需審核材料
①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②結婚證。
其他情形:
①子女、父母隨遷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
②申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記載不一致的,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或書面說明(本人簽名)。
三、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在4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呈報入戶地縣(區)戶政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后,受理窗口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