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辦〔2017〕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惠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要求,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四個堅持、三個支撐、兩個走在前列”為統領,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工作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內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積極有序推進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十三五”期間,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力爭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2015年到2020年期間,完成不少于10萬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和40萬異地務工人員落戶城鎮任務。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一)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和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和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市公安局牽頭)
(二)全面放開惠東縣、博羅縣和龍門縣3個市轄縣落戶政策。在惠東縣、博羅縣和龍門縣3個市轄縣的鄉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并已在公安機關辦理了居住登記的人員,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居住地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三)進一步放寬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3個市轄區落戶政策。在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3個市轄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居住滿2年(連續辦理居住登記2年或以上),且連續合法穩定就業滿2年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居住地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四)優化惠城區落戶政策。1. 惠城區設街道辦事處地區(包括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龍豐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下同)的落戶政策,在上述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居住滿3年(連續辦理居住登記3年或以上),且連續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居住地常住戶口;2. 馬安鎮、橫瀝鎮、三棟鎮、汝湖鎮和蘆洲鎮的遷入落戶條件參照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3個市轄區的政策執行。(市公安局牽頭)
(五)引進人才落戶政策。引進人才對象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相應學歷或一定技能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技能型人才包括: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以上人才(中級技能型人才年齡在45周歲以下);本地區經濟發展特別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惠東縣、博羅縣和龍門縣3個市轄縣引進人才落戶條件:1. 應屆普通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含暫緩就業)高校畢業生;2. 往屆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國家承認的非全日制教育學歷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與轄縣內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3個市轄區引進人才落戶條件:1. 應屆普通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含暫緩就業)高校畢業生;2. 往屆普通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普通全日制大專和國家承認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學歷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與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引進單位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惠城區引進人才落戶條件:1. 設街道辦事處地區:(1)應屆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含暫緩就業)高校畢業生;(2)往屆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國家承認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學歷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與市直屬或惠城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合法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引進單位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2. 馬安鎮、橫瀝鎮、三棟鎮、汝湖鎮和蘆洲鎮的引進人才遷移準入條件參照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3個市轄區的政策執行。
符合引進條件的上述人才及國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經相關部門核準,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居住地常住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牽頭)
(六)購買商品房落戶政策。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號)出臺之前,在我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已辦理房產證、不動產權證、銀行按揭購房憑證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居住地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七)此方案對惠府〔2016〕169號文未作調整內容,依照惠府〔2016〕169號文執行。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八)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縣(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各縣(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并充分考慮各縣(區)向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對市、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市財政局牽頭)
(九)探索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鎮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要求,市、縣級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各縣(區)實施相應配套政策。(市財政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展改革局等單位參與)
(十)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實施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修訂時,充分考慮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和流向,科學測算和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縣(區)要按照方便進城落戶人口生產生活的要求,統籌考慮各類各業建設用地供應,優先保障住房特別是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設施建設用地。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有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保障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公安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參與)
(十一)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建立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等單位參與)
(十二)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退出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形成農戶對“三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市農業局牽頭,市委農辦,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參與)
(十三)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對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可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加強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等單位參與)
(十五)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地稅局等單位參與)
(十六)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配合完善省級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實現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與戶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對接,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等單位參與)
(十七)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根據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單位參與)
四、強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牽頭負責的協調機制,視情召開會議研究推進有關工作。各縣(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各牽頭單位要根據國家、省、市的決策部署,抓緊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各項配套政策應于2017年底前出臺實施,貫徹落實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告市政府。(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牽頭,市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落實數據統計工作。在全省健全完善落戶統計體系的基礎上,嚴格落實數據統計工作,做到能夠準確快捷反映我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兩個指標變動狀況。(市統計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公安局等單位參與)
(二十)加強督查評估。將各縣(區)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市、縣級有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圍,每年由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其中,2018年進行中期督查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有關單位要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強化實施效果。(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牽頭,市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整改情況作為有關單位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