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單位 治安管理局 | 簽批蓋章 蔡輝 |
等級 特急 | 明電 | 粵公網發〔2018〕3353號 | 頁數 5 |
關于方便繳納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
親屬)產權房屋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戶政(治安、人口)支隊(處、科):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深化公安機關“放管服”改革,切實方便在粵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對已繳納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親屬)產權房屋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一)繳納社保滿半年的認定。近一年內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流動人口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相片回執、近一年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社保繳費清單等證明材料,在繳納社保地市的居住地申辦居住證。
(三)辦理程序。由受理單位受理申辦人申請后,通過省級流動人口信息系統采集錄入申辦信息和證明材料的電子影像,提交縣級流管部門(東莞、中山市為市級流管部門)核準后予以辦理居住證。
二、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一)房屋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界定。房屋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是指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簽發或購房合同簽訂滿半年。
(二)直系親屬的界定。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三)所需提供材料。流動人口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相片回執、證明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購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辦居住證。居住在直系親屬房屋的,受理單位能通過系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系親屬關系的,無需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不能通過系統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實直系親屬關系的,申辦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具體見附件)。
(四)辦理程序。由受理單位受理申辦人申請后,通過省級流動人口信息系統采集錄入申辦信息和證明材料的電子影像,提交縣級流管部門(東莞、中山市為市級流管部門)核準后予以辦理居住證。
三、工作要求
(一)修改完善工作指引。各地要及時修改完善和公布有關業務辦理指引,讓群眾了解上述居住證辦理情形的條件、所需提交材料和辦理程序等。
(二)做好系統授權培訓。目前,我局在省級流動人口信息系統中新增開發了上述情形的居住證辦理功能模塊,設置了受理、核準功能權限。各地要加強業務培訓,組織市級、縣級流管部門系統管理員及時登錄省級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建立操作用戶角色,將該功能模塊授權給負責受理、核準的工作人員(操作說明在系統中查閱)。
(三)嚴格核準把關。各地要嚴把受理關、核準關,既要防止提高居住證申辦門檻、拖延辦理,又要嚴禁辦人情證、關系證。我局將不定期對上述情形的居住證辦理情況進行系統巡查,發現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即報告主管局領導,傳達到居住證業務受理單位,抓好貫徹落實。請廣州、深圳、佛山和中山等4市聯系協調本地政府流管部門按照省廳工作要求,及時升級完善本地流動人口信息系統。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局戶政處。聯系人:李云飛,電話:83119124。
附件: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說明
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抄送:彭會同志。
廳出入境管理局、交管局、制證中心。
附件1:
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說明
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獨生子女證、收養登記證、居民戶口簿、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居(村)委會出具的關系證明等能反映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最少材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