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深入開展2022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充分發揮執法辦案震懾效應,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惠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2月24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在對涉案車輛進行前照燈檢測時,在燈光檢測儀中放置手電筒的行為,可能導致其測量受檢車輛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受影響,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要求,屬于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商行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2年4月26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商行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某百貨商行經營場所地處中小學、幼兒園及托幼機構等周邊,經營主體為百貨商行,許可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主要銷售對象為學生、周邊住宅。當事人未按照許可范圍制售油炸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惠州某燃氣有限公司某瓶裝燃氣供應站銷售不合格的燃氣單爐案
2022年5月6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某燃氣有限公司某瓶裝燃氣供應站銷售不合格的燃氣單爐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026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某燃氣有限公司某瓶裝燃氣供應站銷售的燃氣單爐無熄火保護裝置、導管的硬管連接接頭處無明顯管螺紋,不符合《家用燃氣灶具國家標準》(GB16410-2007)要求,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燃氣單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陳某未經許可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6月14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查處陳某未經許可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搗毀制假窩點1處,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2年3月11日,根據舉報線索,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陳某租用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某品牌注冊商標標識的新冠抗原試劑盒成品、配件、包裝箱及生產機器一批;據了解,涉案物品主要流向境外市場。該案經進一步調查研判,查實當事人未取得商標授權許可相關文件生產某品牌新冠抗原試劑盒,貨值金額高達469萬余元,認為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指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五: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使用與認證報備不一致的原材料生產產品案
2022年6月28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使用與認證報備不一致的原材料生產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使用的某PVC膠粒生產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纜電線,該PVC膠粒與其持有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安全型式試驗報告》以及《變更結論》載明的不一致,屬使用與認證報備不一致的原材料生產產品的行為。當事人使用與認證報備不一致的原材料生產產品,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惠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惠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惠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地處小學、幼兒園及托幼機構等周邊,其在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后仍有售出的行為,屬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