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結合我區實際,區管委會決定對全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進行科學劃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劃定類型及區域
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范圍
全區管轄的3個飲用水源保護區(潼湖鎮東江飲用水源保護區、潼湖鎮觀洞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瀝林鎮石鼓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及水域范圍劃入禁養區范圍。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4〕188號)為準。
(二)重要河流岸帶禁養區
仲愷高新區境內石馬河流域中的潼湖流域劃入禁養區范圍。
(三)主要交通干線禁養區
全區境內主要交通干線(高速、國道、省道、鐵路)兩側各500米無自然屏障隔離的區域劃入禁養區范圍。
(四)城鎮居民區禁養區
全區境內用地類型為建成區、公共服務用地、商業用地、綠地、區域交通用地、工業用地、居住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非農用地區域以及距離人口集中區、村莊規劃最近住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有山丘類自然屏障隔離并能滿足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的區域除外)劃入禁養區范圍。
(五)生態保護紅線禁養區
生態保護紅線內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故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區域劃入禁養區范圍。
二、禁養區劃定范圍
東江科技園、惠南科技園2個園區,以及陳江街道、惠環街道、瀝林鎮、潼僑鎮、潼湖鎮(包含潼湖軍墾農場轄區)等5個鎮(街道)。
三、禁養區管理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二)禁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污染物排放要滿足《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并限期完成搬遷或依法關閉。
(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搬遷、關閉完成后,各鎮(街道)要加強對治理情況的巡查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堅決防止“反彈”“復養”現象發生。
(四)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畜牧、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關于禁養區通告的說明
(一)本通告發布后,禁養區內違反禁養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禁養區的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聯合整治的原則分工負責實施。各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有飲用功能的水庫范圍的管理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三)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修訂<關于劃定仲愷高新區畜禽禁養區的通告>的決定》(惠仲委〔2012〕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