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本單位已于2024年7月4日依法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編號:〔2024〕249009號),經調查核實李敏于2024年5月11日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職業傷害確認范圍,予以認定為職業傷害。本單位通過短信、郵寄、電話方式向你送達該文書,但均被退回?,F向你公告送達《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編號:〔2023〕249009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單位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如對本職業傷害確認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6個月內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注:本公告一式兩份,第一份留存于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第二份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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