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聯興玻璃批發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請人黃自文與你單位有關工傷待遇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332號),本委已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裁決,裁決結果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關系于2023年11月29日終結。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5193元。
三、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9405.6元。
四、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護理費5750元。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它仲裁請求。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332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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