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B12號
當事人:
名 稱 :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文璟桌球室
經營者:鄭澤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MABQ3A557Y
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金湖路23號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對你單位招用童工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31日違法招用一名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董紫瑤(2010年2月1日出生)。2024年7月25日在你單位辦理入職,工作至2024年7月31日止,共計工作7天。
2024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B12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身份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薄⒌谒臈l:“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八)特殊勞動保護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職工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以及《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力度,嚴格執行處罰標準和執法紀律……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黃少海 聯系電話:0752-3278511
單位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