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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葉璇、戴淑鐘與你單位之間關于工資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553、1554號),本委已于2024年8月28日對上訴案件作出裁決。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553號裁決結果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4月工資1000元、5月工資4000元、6月工資2000元。
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554號裁決結果為: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4月工資1600元、5月工資2800元、6月工資1300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本委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553、1554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5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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