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8號
當事人:
名 稱:惠州市金裕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MA533MGA9H
法定代表人:陳仲金
注冊地址: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事處龍湖開發區地段惠達苑1層02號商場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對你單位沒有依據法律法規扣減勞動者工資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存在對193名勞動者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2024年7月4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41號),要求你單位于2024年7月8日前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193名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進行整改并將扣款退還給勞動者,你單位逾期未整改。但你單位分別于2024年7月12日、13日、22日、29日退還193人保險費、管理費、轉賬手續費、工會費、工衣費、自離/曠工罰、其他扣款的費用共計30157元,現已全部返還扣減的工資。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惠仲社管監詢字〔2024〕第C1181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241號)《詢問筆錄》《工資表》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C8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申請聽證的權利。對此,你單位于2024年7月15日向我局申請召開聽證會并提出陳述、申辯。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14時30分在仲愷高新區人才服務大廈6樓623會議室舉行聽證會。經研究,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中情節較輕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條第(七)(八)(九)項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人民幣叁拾捌萬陸仟元(¥386000)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2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