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局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處理工作,按照《仲愷高新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機制》《關于進一步加強仲愷高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惠仲市監〔2024〕8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機制。
一、方式途徑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電話、電子郵件來訪等方式向我局反映、舉報,也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反映、舉報。
(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舉報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應超過5人。
(三)具體聯系方式
1.電話:0752-3278700。
2.郵寄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六樓612辦公室。
二、受理范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社會事務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的反映。
(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的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舉報。
三、職責分工
(一)綜合事務組
負責組織、協調本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登記屬于本局受理范圍內的相關反映、舉報事項,填寫《公平競爭審查反映、舉報事項登記表》。按照“誰起草、誰辦理”原則,將反映、舉報事項轉交政策措施起草業務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辦理。
(二)各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
政策措施起草的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負責相關反映、舉報事項的辦理,包括審查受理及處理,提出核查意見,答復反映、舉報人。聯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負責,其他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協助。
四、受理程序
(一)反映、舉報人應提供政策制定機關名稱、地址以及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證據。對于政策制定機關信息不準確、相關事實不清晰的舉報,應當通知舉報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
提倡實名反映、舉報。反映、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反映、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對匿名反映、舉報人不負告知義務。
(二)收到反映、舉報后,應當在10個自然日內進行審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對符合本機制規定的反映、舉報決定予以受理,在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反映、舉報人送達《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通知書》。對不同反映、舉報人反映、舉報同一事項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實名反映、舉報人:
1.該反映、舉報未提供相關事實依據;
2.反映、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3.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反映、舉報的;
4.反映、舉報事項不屬于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事項;
5.該政策措施已失效;
6.該政策措施不屬于涉及市場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務院規定等不予受理舉報的其他情形。
反映、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
對實名舉報、反映決定不予受理的,在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反映、舉報人送達《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不予受理通知書》。
五、核查程序
(一)收到反映、舉報事項并決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開展核查工作,核查內容主要為涉嫌反映、舉報的政策措施有無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
(二)受理的反映、舉報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的辦法,應當對反映、舉報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三)已受理的反映、舉報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作出核查處理答復。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個自然日。
(四)對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的涉及本單位政策措施舉報件,應在收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蓋本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1.書面答復;
2.被舉報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競爭審查表;
4.出臺政策措施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5.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作出是否受理該反映、舉報,需經審批與法規組進行法制審查。各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作出核查處理答復需經審批與法規組進行法制審查。
六、結果反饋
(一)在核查期間,被反映、舉報的政策措施被廢止或改正并消除相關后果的,可以終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間,反映、舉報人就同一事實向其他行政機關反映、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終止核查。
(三)經核查,認為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結束核查。
(四)經核查,認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
2.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3.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五)按照“誰起草、誰辦理”原則,工作組、下屬事業單位應當在作出處理意見或終止核查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過《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核查結果反饋通知書》送達實名反映、舉報人。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通知書
2.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不予受理通知書
3.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核查結果反饋通知書
4.公平競爭審查反映、舉報事項登記表
5.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受理審批表
6.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送達回證
7.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結果反饋審批表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