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諾德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受理的申請人王俊宏、黃碧軍、王南鈔與被申請人惠州市諾德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關于勞動報酬等爭議一案(惠仲勞人仲案字〔2024〕1998-2000號),本委已對本案作出裁決。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王俊宏支付2023年11月工資差額人民幣2836元、2024年4月工資人民幣4834.82元。駁回申請人王俊宏的其他仲裁請求。
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黃碧軍支付2024年4月工資人民幣4060元、2024年5月工資人民幣3167.07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3754.24元。駁回申請人黃碧軍的其他仲裁請求。
三、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王南鈔支付2024年4月工資人民幣6081元、2024年5月工資人民幣1045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0269.47元。駁回申請人王南鈔的其他仲裁請求。
因與你單位無法取得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視為送達。(本委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東1號人才服務大廈三樓302室,聯系電話:0752-3278518)。
惠州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