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12號
當事人:
名稱: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的平方清吧館(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MADTU9GH6T
經營者:彭舒針
地址: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潼湖鎮三和村三和小組227號內A4棟10-11號
本單位于2024年9月4日對招用童工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違法招用五名未滿16周歲的童工:童工林*琪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林*琪的時間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2天)。童工林*桐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林*桐的時間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2天)。童工盧*雯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盧*雯的時間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2天)。童工何*冰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何*冰的時間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2天)。童工廖*兒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因此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廖*兒的時間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2天)。綜上,你單位違法招用五名童工,均未滿一個月。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345號),責令你單位在2024年9月11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并結清童工的勞動報酬,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其原居住地或交其監護人處,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由你單位承擔。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童工《身份證》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345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本單位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建設銀行等(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2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