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社管監罰決字〔2024〕第C13號
當事人:
姓名:成智深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對你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介紹5名未滿16周歲的童工于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4日至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的平方清吧館(個體工商戶)工作,并且你與清吧館約定每介紹一人支付500元介紹費,共計約定2500元的介紹費,從五名童工的勞動報酬中扣取。五名童工的信息分別為:
童工林*琪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
童工林*桐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
童工盧*雯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
童工何*冰持假身份證復印件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
童工廖*兒于2024年9月3日入職,工作至2024年9月4日。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詢問筆錄》、童工《身份證》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惠仲社管監改字〔2024〕第C0346號)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介紹就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郵寄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仲社管監罰告字〔2024〕第C13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處罰裁量檔次。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介紹童工林*琪就業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2、對介紹童工林*桐就業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3、對介紹童工盧*雯就業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4、對介紹童工何*冰就業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5、對介紹童工廖*兒就業的違法行為,給予人民幣伍仟元(¥5000)的罰款;
以上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唐柱添
聯系電話:0752-3278091
單位地址: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2室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