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誠駿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及其他方式送達你單位,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A2號),現向你單位催繳:
1.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
2.未在規定的15日內繳納罰款并超出194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壹萬元(¥10000)。
合計人民幣貳萬元(¥20000)。
請你單位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我局簽收該法律文書,逾期未到場簽收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A2號)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惠仲社管監催字〔2024〕第A2號
被催告人:廣東誠駿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對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1月 11日至2月23日違法招用1名未滿16周歲童工。
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的規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以及《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的規定。
2024年6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惠仲社管監決字〔2024〕第A2號),對你單位違法招用童工的行為,給予人民幣壹萬元(¥10000)的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執法與信訪組,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現向你單位催繳:
1.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
2. 未在規定的15日內繳納罰款并超出188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壹萬元(¥10000)。
合計人民幣貳萬元(¥2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上述行政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和暢五路277號人才服務大廈313室
聯系人:王伯男, 電話:3278512
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社會事務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