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及企業:
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高級人才津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231號)要求,現就做好今年下半年惠州市高級人才津補貼的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博士津貼申報對象: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后、博士人才,且在惠州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機關、參公管理的群團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后、博士人才暫不列入發放范圍(5月以后調任公務員的博士后、博士人才可申領調任前符合條件的相應月份津貼)。
住房補貼申報對象: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事業單位引進的博士、博士后、正高職稱人才,且落戶惠州。引進到機關、參公管理的群團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后、博士人才暫不列入發放范圍。
二、申報時間
11月12日至11月26日。
三、申報材料
(一)首次申領津貼(一式一份)
1.《惠州市高級人才津貼申領表》;
2.個稅完稅記錄(稅款所屬期2021年5—10月);
3.企業的提供工作合同;事業單位的提供增人計劃卡或《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
4.博士學歷、學位證復印件(在境內大學取得學位的需提供《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在境外大學取得學歷學位的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5.按博士后申領的需提供出站證明材料或《博士后證書》;
6.個人名下建設銀行卡復印件(請將建行卡和個人身份證復印在同一張紙上,注明工作單位并簽名)。
(二)非首次申領津貼(一式一份)
1.《惠州市高級人才津貼申領表》;
2.個稅完稅記錄(稅款所屬期2021年5—10月);
3.合同期滿的需提交新簽合同;
4.事業單位的提供增人計劃卡或《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院校、醫院除外);申報人在今年5月至10月期間存在調任公務員或從公務員聘用到事業單位任職的,要求提供《公務員調任備案表》或《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以及上一年度考核表;
5.享受標準由博士提升到博士后的,需提供出站證明材料或《博士后證書》。
6.如發放銀行卡有變動,需重新提交個人名下建設銀行卡復印件(請將建行卡和個人身份證復印在同一張紙上,注明工作單位并簽名)。
(三)申領住房補貼(一式一份)
1.《惠州市高級人才住房補貼申領表》;
2.個稅完稅記錄(稅款所屬期2021年5—10月);
3.企業的提供工作合同;事業單位的提供增人計劃卡或《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
4.落戶證明(戶口簿復印件);
5.以博士人才身份申報的,應提供學歷學位復印件(在境內大學取得學位的需提供《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在境外大學取得學歷學位的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以正高職稱人才申報的,應提供正高職稱證明材料;以博士后身份申報的,應提供出站證明材料或《博士后證書》。
6.個人名下建設銀行卡復印件(請將建行卡和個人身份證復印在同一張紙上,注明工作單位并簽名)。
四、注意事項
(一)離開惠州到外地工作、達到退休年齡或提前退休的不予申報津貼。
(二)經核實在單位曠工較多、發揮作用較差、影響博士聲譽的不予申報津貼。
(三)還在享受領軍人才補貼期間的,不予申報津貼。
(四)在事業單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需退回上年度申領的全部津貼;未退回上一年度津補貼的,停發本年度津補貼。
(五)凡發現存在學歷學位造假、違紀違法、嚴重失德失信等問題的,終止申報資格,并退回自造假之日起已發放津補貼;未退回的,由市委人才辦督促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追回。
(六)在下發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未申報津貼的和落戶3年內不申領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視為主動放棄,不予補發。
(七)今年5月至10月期間調任公務員或從公務員聘用到事業單位任職的博士后、博士人才,須提供《公務員調任備案表》或《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以及上一年度考核表。
(八)在機關(含參公管理的群團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后、博士人才暫不列入發放范圍。
(九)本次博士津貼申報范圍為今年5—10月(共6個月),請提供相應月份個稅完稅記錄(稅款所屬期5—10月,共6個月)。
請各有關單位及企業按照文件要求,于11月26日(星期五)前將以上申報材料提交到仲愷高新區黨群辦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仲愷高新區仲愷大道666號科融創業大廈12樓1212室,聯系人:方銘聰,聯系電話:0752-3278268,電子郵箱:qrczx@hzzk.gov.cn)
仲愷高新區黨群辦公室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