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村民徐某通過投簡歷的方式應聘惠州某實業有限公司工程師一職。于2017年4月收到該公司錄用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徐某崗位為工程師,5天8小時工作制,薪資8000元/月,于2017年4月12日到該公司人事處報到。徐某收到錄用通知書便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該公司要求徐某填寫《職工入職登記表》,內容包括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及工作履歷等。此后,公司未另行通知徐某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月22日,徐某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公司則認為錄用通知書及入職登記表已對薪資待遇等條款進行了約定,亦相當于雙方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雙方僵持不下,徐某就上述問題咨詢了村居法制副主任。 律師點評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錄用通知書》、《職工入職登記表》僅約定了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員工個人及家庭情況,缺乏《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雖公司提供的《錄用通知書》、《入職登記表》缺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能視為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不能否認雙方存在的勞動關系。故公司應當向徐某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萌藛挝坏拿Q、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趧訄蟪辏?/p> ?。ㄆ撸┥鐣kU;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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