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14年張某等六人入職X星公司擔任電工,期間公司偶有配發耳塞等防護用品,但張某等六人工作車間常有突發爆裂聲,耳塞防護形同虛設,2019年底,公司因搬遷解散,在張某等人離職前,公司到指定醫院為其做了聽力檢測,當時檢測結果顯示,張某等6人聽力正常,未達下發職業禁忌告知書程度,可繼續從事電工職業。但2020年四月份,張某在入職X緯公司進行入職體檢時被發現聽力已受損,并被醫生下發了職業禁忌告知書,不建議其繼續從事電工職業,張某因此失去該工作機會,張某同事劉某經鑒定為中度耳聾,符合職業病鑒定標準,因此得以申請工傷認定得到相應賠償,但張某和另四名同事聽力受損程度未達職業病鑒定標準,無法認定工傷,X星公司亦回復無任何補償,張某及其同事因聽力受損未達職業病鑒定程度,但實際造成后期無法再繼續從事電工職業所遭受的損失如何補償? 律師點評: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及相應的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如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環境造成職業病損害的可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再由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給予一定的賠償。張先生及其同事未達職業病認定標準的,而又因部分身體功能受損的可在離職前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以根據體檢結果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視過錯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條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點評律師:廣東偉倫(仲愷)律師事務所 (陳江街道青春村法制副主任)馬靜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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