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陳先生系惠新社區的居民,曾先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雙方系朋友關系,因公司周轉困難,陳先生與曾先生一直存在借款關系,陳先生于2016年向曾先生的妻子賬戶匯款5萬元,轉賬用途注明“購物”,后續又向曾先生賬戶匯入25萬元,后雙方補簽借款合同,寫明曾先生向陳先生借款30萬元,借期利息15%,逾期利息25%,并約定若曾先生限期未歸還借款,其要將名下公司30%的股權過戶至陳先生名下,屆時借款關系消滅,曾先生用其公司公章在借款合同中蓋章提供抵押擔保。現曾先生及其妻子拒絕還款,問能否追回全部借款及利息? 律師點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需舉證證明其有履行出借的行為,現陳先生有5萬元的匯款用途注明“購物”,該筆款項若無其他證據加以證明是借款將很難被法院采信,若要追回該款項可另行主張。至于曾先生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義務的問題,因借款合同中無其妻子的簽字,匯入其妻子賬戶的5萬元亦很難證明是借款,陳先生亦無證據證明曾先生的妻子對該筆借款明知,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等事項,故較難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至于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該案中公司雖無辦理抵押擔保手續,但公司確已在借款合同中蓋章予以擔保,公司仍應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可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務必要保留其出借款項的相關證據,且用途要如實填寫,否則會給后續的維權造成很大的麻煩。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點評律師: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 陳仲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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