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林小姐為惠州一皮具公司文員,其部門主管稱公司經營困難,要求林小姐在結清今年3月份的工資后自行離職。林小姐稱其已在該公司工作五年有余,目前本人也在妊娠階段,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辭退她?她該如何爭取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點評: 首先,在林小姐無過錯,且公司也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單方辭退林小姐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標準為按林小姐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其次,林小姐目前已經懷孕,有權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當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造成林小姐工資收入損失的,公司還要支付工資。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三期”期滿終止,并由公司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待遇和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八十七條、《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試行)》第十五條。 點評律師:廣東達倫(仲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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