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某村民小組果園由陳某承包經營,經營期至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止。但在合同到期,村小組準備收回承包地時,卻發現合同中的日期被改動為“二0二八年八月一日止”,其中的“二八”中的“二”明顯是在原來“一”的基礎上添加了一個“一”,變成了“二”。致使村小組收回土地產生阻礙。 經協商,承包人也承認其中的承包終止日期是改動過,其實際終止日期為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止,但在收回承包土地過程中,雙方就土地中的果樹補償標準又再次發生分歧,直到2019年底仍然沒能將土地收回,后又由于疫情發生,至今未能完成土地收回事項,由此向律師咨詢。 律師點評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有效性的前提就是: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合同的終止日期被明顯改動,并且當事人也明確承認終止日期與改動日期不相符,因此,其改動日期的行為不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該改動行為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合同到期日,雙方應當根據合同中的約定協商確定合同終止方式,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對終止合同事宜依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所以,雖然合同以到期日終止,但并不影響其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雙方在合同到期日,除可以依法終止合同外,還應當對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或清算條款進行合同結算或清算,最終是合同終止不留“尾巴”,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摘抄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說明:《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但本文中的相關條款已經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中存在,為普法需要,本文以《民法典》條文摘抄)
點評律師 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仲愷高新區瀝林鎮埔仔村、迭石龍村法律顧問)律師 郝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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